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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邹文德、南平市乐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文德,南平市乐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441号申请执行人邹文德,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南平市乐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洋后镇洋新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593548324。法定代表人:叶显阳,该公司经理。关于邹文德申请执行南平市乐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