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2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2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云鹏审判员  刘成宝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