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2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云鹏审判员 刘成宝审判员 卞广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