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水阳光医院与龙海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水阳光医院,龙海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320号原告:彭水阳光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汉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B8BRX6。法定代表人:向越,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均,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海莉,女,1992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水阳光医院诉被告龙海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4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海莉诉被告彭水阳光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即(2017)渝0243民初1219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因彭水阳光医院与龙海莉均是对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渝彭劳人仲案字(2017)第22号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故本院依法将本案并入(2017)渝0243民初1219号案中进行审理。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渝0243民初1219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廖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亚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