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成贝贝与霍州市安迅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贝贝,霍州市安迅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成贝贝,男,1955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霍州市安迅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耀斌、经理。关于成贝贝与霍州市安迅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1082民初46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申国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