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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22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黄祁珍与吴庆莲、查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祁珍,吴庆莲,查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22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黄祁珍,女,1961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庆莲,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查保华,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黄祁珍申请执行吴庆莲、查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6)皖0202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查保华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