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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志平与汪富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平,汪富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2311号原告李志平,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汪富波,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平与被告汪富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被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芬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