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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特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海蓝创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刘礼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海蓝创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礼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特61号申请人:北京海蓝创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大街64号1号楼4层403。法定代表人:李晓宁,CEO。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玥,女,北京海蓝创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礼豪,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实,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海蓝创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蓝创景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礼豪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海蓝创景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79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刘礼豪称,认可仲裁裁决,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797号仲裁裁决:海蓝创景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礼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万二千元。海蓝创景公司在仲裁期间,未就刘礼豪工作期间存在兼职或经营私人业务及刘礼豪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海蓝创景公司主张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但经本院审查,海蓝创景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对海蓝创景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海蓝创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北京海蓝创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唐述梁代理审判员  刘佳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苑要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