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执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吕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2033号被执行人吕萍,女,汉族,1961年7月3日出生,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豫1403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吕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2016年12月9日经本院财产查控中查询,被执行人吕萍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2017年3月7日经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吕萍名下无房产登记,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20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没有执行到位的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红审判员 李丹梅审判员 谢时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子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