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庆奎与郑清队、王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奎,郑清队,王碧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879号原告:赵庆奎,男,汉族,1980年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军,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清队,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王碧红,女,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奎诉被告郑清队、王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二被告本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军未经本庭许可中途退庭,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85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铭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燕军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