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京0102刑初30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危险驾���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刘×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段二环主路复兴门桥至西便门桥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喻晓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任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