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民初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任国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国宁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72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天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777号,组织机构代码:56869347-9。法定代表人:徐国徽,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7520035。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任国宁,男,汉族,1967年10月4日生,家住浙江省东阳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天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任国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赣0103民初7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徐国亮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699号伟梦清水湾紫砂香庭11栋一单元301室、302室,担保人徐国亮所有的赣A×××××小车。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徐国亮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象湖新城八月湖路699号伟梦清水湾紫砂香庭11栋一单元301室、302室,担保人徐国亮所有的赣A×××××小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