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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0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严洪平与上海致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百岁物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洪平,石仲权,储新珍,上海致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百岁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喜品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0394号申请人:严洪平,男,1960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金达峰,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石仲权,男,196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储新珍,女,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上海致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石仲权。被申请人:上海百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石仲权。被申请人:上海喜品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储新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严洪平诉被申请人石仲权、储新珍、上海致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百岁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喜品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百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17街坊75/4丘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由上海宏超机械木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彭镇镇彭六村九组全幢1、2、4-13号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百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17街坊75/4丘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二、查封上海宏超机械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彭镇镇彭六村九组全幢1、2、4-13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化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燕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