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勇与安徽能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安徽能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466号原告:李勇,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能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刘府镇园区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MUCJK1R。法定代表人:郭凤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勇与被告安徽能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倪晨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