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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勇与安徽能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安徽能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466号原告:李勇,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能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刘府镇园区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MUCJK1R。法定代表人:郭凤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勇与被告安徽能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李勇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倪晨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