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27民初688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磁县。被告:赵某1,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磁县。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1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春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赵某2,儿子赵鑫泽随被告一起生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生一女儿赵某2,2012年生一儿子赵鑫泽,现随被告一起生活。2016年农历年底我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赵某2、儿子赵鑫泽由被告赵某1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用;三、其他双方互不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灵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