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运哲、刘庆丰、吕文香、刘运江、顾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刘运哲,刘庆丰,吕文香,刘运江,顾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负责人:刘量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拥军,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资产保全。被执行人:刘运哲,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刘庆丰,男,1954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吕文香,女,1957年8月31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刘运江,男,1976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顾少红,男,1977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运哲、刘庆丰、吕文香、刘运江、顾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刘运哲、刘庆丰、吕文香、刘运江、顾少红应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欠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