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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曹庆峰与闫付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峰,闫付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563号原告:曹庆峰,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馆陶县。被告:闫付仓,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闫沿村人。曹庆峰与闫付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曹庆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庆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庆峰负担。审判员 李章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全     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