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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辖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成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成合电器有限公司,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辖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德成合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赖瑞文,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KoninklijkePhilips.N.V.),住所地荷兰王国艾德霍芬5656AE高科技园区*号(HighTechCampus5,5656AE.Eindhoven,TheNetherlands)。授权代表人:颜晓冬(DanielX.Yan),该公司知识产权及标准部中国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承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顺德成合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成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顺德成合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通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应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而非上海市。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飞利浦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飞利浦公司于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记载了其通过互联网购买并在上海市静安区大田路取得了载有顺德成合公司企业名称的被控侵权产品,上述初步证据表明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上海市,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陶 冶代理审判员  曹闻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