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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孙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辉,上海银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2265号原告:孙辉,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辉,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歌,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银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原告孙辉与被告上海银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孙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辉撤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孙辉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