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桂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桂清,南勇,龚淑凤,龚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28号,组织机构代码:161128072。法定代表人:肖晓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桂清,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被执行人:南勇,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被执行人:龚淑凤,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被执行人:龚云芳,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樟树市。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黄桂清、南勇、龚淑凤、龚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82执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