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娜与陈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陈羽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3民初104号原告:李娜,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龙子湖区。被告:陈羽涛,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李娜与被告陈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娜、被告陈羽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陈羽涛因购买住房需要资金,于2016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21万元。现原告需要用钱,要求被告偿还,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诉讼来院。陈羽涛辩称,原告诉状所述是事实,现在没有钱还,愿意每个月还原告1700元,另已经将工资卡交给原告了,已还68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8日,被告陈羽涛向原告李娜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娜人民币贰拾万壹万元整(210000元)”,事后,被告仅偿还6800元。原告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李娜与被告陈羽涛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为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还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羽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娜借款本金203200元。二、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陈羽涛负担,被告负担额与第一项同步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