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4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方进与李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进,李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884号原告:李方进,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李文龙,男,汉族,1993年1月27日出生,住临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方进与被告李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方进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不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方进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告李方进承担。审判员  蔡长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