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民和县民中超市一分店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民和县民中超市一分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690号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人:马永红,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信文,该局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成,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和县民中超市一分店。经营者:李福明。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被告民和县民中超市一分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担。审判员 董昌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燕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