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张贵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张贵祥,吴绮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66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鉴海北路326号,组织机构代码:89383502-0。负责人:程飞沫,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张贵祥,男,汉族,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吴绮鋆,女,汉族,1984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张贵祥、吴绮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贵祥、吴绮鋆在银行的存款673197.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提供其信用保证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贵祥、吴绮鋆在银行的存款673197.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3885.98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