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和龙市红枫木业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红枫木业有限公司,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064号申请人:和龙市红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八家子镇上南(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6578941544G。法定代表人:刘学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达,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男,和龙市红枫木业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8211763C。法定代表人:姜文华。和龙市红枫木业有限公司与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全标的额7095722.3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鼎兴家具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滨海新区塘沽宝山道388号不动产(土地面积19700.4㎡、建筑面积7976.48㎡),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和龙市红枫木业有限公司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严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