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固始县务实法律服务所与陈明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县务实法律服务所,陈明兵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576号原告固始县务实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固始县黎集镇街道。法定代表人郑太宏,主任。被告陈明兵,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原告固始县务实法律服务所诉被告陈明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固始县务实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固始县务实法律服务所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明兵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始县务实法律服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固���县务实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李元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