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坤与唐敬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坤,唐敬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638号原告刘坤,男,汉族,1994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唐敬平,女,汉族,1969年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与被告唐敬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刘坤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龚泽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蒲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