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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石贵才与宁夏中辰广汇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贵才,宁夏中辰广汇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石贵才,宁夏中辰广汇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石贵才,宁夏中辰广汇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石贵才,宁夏中辰广汇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5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贵才,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赵猛,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中辰广汇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110国道西。法定代表人孟祥全,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石贵才申请执行宁夏中辰广汇鑫源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宁夏中辰广汇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石贵才案款124307元,承担执行费1765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宁夏中辰广汇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猛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24307元,执行费176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