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芦某某与被申请人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潘某,李谋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171号申请人:芦某某,女,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临猗县猗氏镇。被申请人:潘某,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盐湖区公安局职工。身份证:被申请人:李谋谋,女,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盐湖区公安局职工。系潘某之妻。身份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芦某某与被申请人潘某、李谋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申请人愿提供其所有的晋MM20**号迈腾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芦某某所有的晋MM20**号迈腾牌小型轿车,期限两年。冻结被申请人潘某、李谋谋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案件申请费3770元,暂由申请人芦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