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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芦某某与被申请人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潘某,李谋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171号申请人:芦某某,女,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临猗县猗氏镇。被申请人:潘某,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盐湖区公安局职工。身份证:被申请人:李谋谋,女,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盐湖区公安局职工。系潘某之妻。身份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芦某某与被申请人潘某、李谋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申请人愿提供其所有的晋MM20**号迈腾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芦某某所有的晋MM20**号迈腾牌小型轿车,期限两年。冻结被申请人潘某、李谋谋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等价财产。案件申请费3770元,暂由申请人芦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