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某某、马麦乃、罗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某,马麦乃,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某某,绰号“瓜哥”,男。2016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市白银区看守所。被告人马麦乃,绰号“咪咪”,男。201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经名艾某,男。2016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某某、马麦乃、罗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理。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金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某某、马麦乃、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某某、马麦乃、罗某窜至白银区公园路华润万家超市,盗窃陈某某VIVOX6手机一部,价值1949元。2016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某某、马麦乃、罗某窜至白银区金域观澜商业街南侧,盗窃雷某某OPPOR9PLUS手机一部,价值2604元。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马麦乃被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马某某某某。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某某、马麦乃、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扣押的物品照片;书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白银��公安局白银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被害人陈某某、雷某某的陈述;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白区价认字【2016】163号、1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人身检查笔录;被告人马某某某某、马麦乃、罗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某某、马麦乃、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马麦乃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三被告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三被告人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且对被告人马麦乃不得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马麦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春萍代理审判员 张莲梅人民���审员马志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文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