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魏宝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宝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22号罪犯魏宝红,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以(2011)延中刑终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宝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3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0年10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7月5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2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魏宝红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止2022年8月6日。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魏宝红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宝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宝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宝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