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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祝敏首与张小军、潘新燕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敏首,张小军,潘新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财保40号申请人祝敏首,男,1965年出生。被申请人张小军,男,1974年出生。被申请人潘新燕,女,1975年出生。申请人祝敏首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小军、潘新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4193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祝敏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小军、潘新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4193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