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卓家贞与庄跃明、韩奕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家贞,庄跃明,韩奕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民初928号原告:卓家贞,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庄跃明,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韩奕端,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卓家贞与被告庄跃明、韩奕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家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跃明、韩奕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卓家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庄跃明、韩奕端归还卓家贞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庄跃明、韩奕端以开店急需资金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卓家贞借取现金10,000元,并由庄跃明出具一张借条给卓家贞收执。韩奕端与庄跃明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由韩奕端与庄跃明共同偿还。借款后,经卓家贞催讨,韩奕端与庄跃明至今未还款。庄跃明、韩奕端均未作答辩。卓家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张借条,本院也依法从南靖县民政局调取庄跃明与韩奕端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本院进行了当庭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庄跃明于2016年6月27日向卓家贞借取现金1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卓家贞收执,该借条中未约定支付利息,也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卓家贞催讨,庄跃明至今未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庄跃明与韩奕端于2014年5月9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于庄跃明与韩奕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卓家贞提供的一张借条及卓家贞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卓家贞与庄跃明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由于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卓家贞可以催告庄跃明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后经卓家贞催讨,庄跃明至今未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因此,卓家贞起诉请求庄跃明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卓家贞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庄跃明和韩奕端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庄跃明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韩奕端未能提供不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故本案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庄跃明、韩奕端共同返还。庄跃明、韩奕端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庄跃明、韩奕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卓家贞借款10,000元,并支付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庄跃明、韩奕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韩佳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简林津书 记 员 陈爱珠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