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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高雷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94号被执行人高雷花(又名高兰,兰兰),女,1991年3月14日生,汉族,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暂住高淳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雷花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委托当涂县人民法院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淑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