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高雷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雷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194号被执行人高雷花(又名高兰,兰兰),女,1991年3月14日生,汉族,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暂住高淳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雷花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委托当涂县人民法院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淑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