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与张叶青、张先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张叶青,张先发,杨永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059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东岳西路29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7596484H。代表人:王金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张叶青,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先发,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杨永茂,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与被告张叶青、张先发、杨永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张先发、杨永茂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张先发、杨永茂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3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