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义凤与孙铭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义凤,孙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杨义凤,女,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业,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民康委*组。被执行人孙铭,男,1978年2月25日生,回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盛鑫家园。申请执行人杨义凤与被执行人孙铭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7年5月起每月给付执行人欠款400元,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同意该和解协议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字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聂振鹏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建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