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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义凤与孙铭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义凤,孙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杨义凤,女,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业,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民康委*组。被执行人孙铭,男,1978年2月25日生,回族,集安市人,工人,住所地集安市盛鑫家园。申请执行人杨义凤与被执行人孙铭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7年5月起每月给付执行人欠款400元,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同意该和解协议并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字7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聂振鹏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建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