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与天津爱家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天津爱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1865号原告: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北端嘉利大厦1-601。法定代表人:姚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文,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爱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一号路康乐道清水园(王串场街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惠珍。原告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爱家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前,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全部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苑治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孙钦玉书 记 员 崔 钰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