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严素容与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素容,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02民初1126号原告:严素容,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翠,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一段433号汽车展销市场综合楼1(F)4-1号。法定代表人:姚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强,该公司员工。原告严素容与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锦泰资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素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川M×××××小型越野客车车辆维修费用及施救费用共计15181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川M×××××小型越野客车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类别为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7538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2月19日18时至2017年2月19日24时止。2017年1月10日22时30分,驾驶员肖志驾驶原告所有的川M×××××小型越野客车在丙瑞线K278+160米,与正常行驶的熊建福驾驶并搭乘胡玉昌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序损坏和熊建福、胡玉昌受轻伤的交通事故。2017年1月10日,泸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53332100201700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志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川M×××××小型越野客车产生维修费用151819元及施救费用4000元,合计155819元。原告在将川M×××××小型越野客车维修好后向被告申请理赔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赔偿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锦泰资阳支公司承认原告严素容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为诉讼费应由原告负担,该交通事故中,其他人员受伤应纳入本案一并解决。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交通事故其他人员受伤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素容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共计1518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8元,由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鄢丽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