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7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陈宜与深圳市一元云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宜,深圳市一元云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7745号原告陈宜,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倪涛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一元云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2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589210。法定代表人梁志军。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原告诉称,2016年1月初,因被告非法推出具有网上彩票性质的“一元云购”项目及“1元投入最高可以获取上百万元收获”等极具诱惑性的虚假宣传,原告在被告开发的“一元云购”项目中注册账号,并多次在“一元云购”项目中投注,截至2017年1月4日原告累计投注金额为590.0601万元,原告除去得奖收入折现共计损失投注金额为490.0601万元。“一元云购”并不构成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也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从形式上而言,“一元云购”属于一种射幸合同,“一元云购”实际上并不是一元购商品,而是一元购运气,从事的行为涉嫌非法发行彩票或者是变相赌博行为,被告的“一元云购”行为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损害社会风序良俗,扰乱等价交换的经济秩序,应认定合同无效。另外依据《彩票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彩票发行必须按程序报请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被告没有发行彩票的资质且项目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无效原理,“一元云购”行为可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告可要求被告返还所支付的一元价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现依据《合同法》第58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财产490.0601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依据原告陈述,本案被告在未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一元云购”项目在互联网上变相发行、销售彩票,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应由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侦查,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裁定书生效后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 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洁(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