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德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法定代表人:杨文颂。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德水,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马营子满族乡。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23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德水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9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久福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代理审判员 王 学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初 文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