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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佟某某诉佟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佟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84号原告:佟某某,女,2003年7月30日生,汉族,儿童,住凌海市。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8年7月10日,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佟某甲,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原告佟某某诉被告佟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刘月月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漫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