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佟某某诉佟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佟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84号原告:佟某某,女,2003年7月30日生,汉族,儿童,住凌海市。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8年7月10日,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佟某甲,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原告佟某某诉被告佟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刘月月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漫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