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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包斯琴格日乐与宝力德巴特尔、敖敦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斯琴格日乐,宝力德巴特尔,敖敦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斯琴格日乐,女,1970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宝力德巴特尔,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敖敦格日乐,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斯琴格日乐与被执行人宝力德巴特尔、敖敦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宝力德巴特尔、敖敦格日乐给付借款282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宝力德巴特尔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28250元及执行费324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