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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民初1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经龙、侯爱梅、侯爱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经龙,侯爱梅,侯爱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379号之一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桂阳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谢华南,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忠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经龙,男。被告:侯爱梅,女,系被告罗经龙之妻。被告:侯爱文,男。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经龙、侯爱梅、侯爱文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1655元,减半收取827.5元,由原告桂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宁建道人民陪审员  谢丁良人民陪审员  何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