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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霍纪昆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纪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32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纪昆,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1998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1999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15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纪昆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旭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纪昆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6时许,被告人霍纪昆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通顺街12号网潮网咖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觉之机,将李某某放在自己电脑桌上1部红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盗走。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5日将被告人霍纪昆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霍纪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作案现场平面图、证人樊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霍纪昆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纪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霍纪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赃物已追缴,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纪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温秀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凌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