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57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通洲与楼仁伟、孙菁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通洲,楼仁伟,孙菁英,楼贤晗,张湾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721号之一原告:郑通洲,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华,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仁伟,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孙菁英,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楼贤晗,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张湾湾,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郑通洲诉被告楼仁伟、孙菁英、楼贤晗、张湾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通洲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通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郑通洲负担。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丽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