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明坤、朱宝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坤,朱宝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坤,男,194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朱宝宝,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张明坤与被执行人朱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321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2200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济平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