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蔡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3刑初78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2016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梅英、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其朋友陈某家吃饭。蔡某某在吃饭期间喝了酒。22时许,蔡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F×××××的小型汽车途经新兴路椿松花园准备回家时与谢某驾驶的粤F×××××车相撞。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118.84mg/100ml,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关于醉酒驾车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界定标准,属醉酒驾车。韶公武交认[2016]第C1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蔡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和过错是引发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蔡某某及证人谢某的驾驶证及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疾病诊断书,证人谢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北司鉴所[2016]毒检字第942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韶公武交认[2016]第C1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事故发生地等待交警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审判员 谢毅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