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刑更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国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国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刑更46号罪犯何国锋,男,1973年8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07)郴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国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一五年一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7年4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国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国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国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要生审 判 员 陈 慧审 判 员 谷芝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易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