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773号原告:吕某,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男,6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雯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