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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773号原告:吕某,女,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男,67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李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玉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雯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