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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梁郭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梁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74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张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梁郭,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梁郭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郭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名下有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但系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暂无法处置,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梁郭尚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借款61092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32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74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