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岩吞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41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吞,男,1984年3月18日出生,家住:云南省瑞丽市。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7日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娇、金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岩吞驾驶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由瑞丽市畹町方向驶向弄岛方向。19时许,当行驶至瑞丽西至弄岛二级公路K8+600米处时,岩吞为超越前方的一辆小货车而驶入对向车道,此刻恰遇被害人陈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王某对向行驶至此,导致货车右前部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岩吞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王某不承担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岩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吞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岩吞交通肇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岩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也无证据提交法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岩吞驾驶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由瑞丽市畹町方向驶向弄岛方向。19时许,当行驶至瑞丽西至弄岛二级公路K8+600米处时,岩吞为超越前方的一辆小货车而驶入对向车道,此刻恰遇被害人陈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王某对向行驶至此,导致货车右前部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受伤,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岩吞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王某不承担责任。另查明: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与死者王某家属达成协议书,由被告人岩吞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00600元(已全部赔付),并取得了死者家属的书面谅解。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岩吞与伤者陈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岩吞赔偿陈某人民币33600元(已赔付)。被害人陈某称因身体不便,同时案件已赔偿,自愿放弃进行伤情鉴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岩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陈某、王某身份证复印件、陈某驾驶证复印件;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据、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2、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岩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被害人王某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陈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吞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其交通肇事后已与被害人及被害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岩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审 判 员 刘文彬人民陪审员 卢大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琳